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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瞩世纪对外合作办法(试行)
2012-05-06 17:40:34 1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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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瞻瞩世纪对外合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北京瞻瞩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瞻瞩世纪”)是一个完整的,拥有相当价值,涉及领域极其广泛的传媒系统。须要与来自各个行业和方向的企业,事业,个人和其他团体进行合作,为了便于合作,瞻瞩世纪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参考。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长期合作为一年以上的合作,短期合作为一年之内的合作,长期合作的时限不做上限,但其协议协商修订时间为一年一次以此商榷修订。

     

    第一章 高校

     

    第三条 瞻瞩世纪所指高校是特指高校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会,学生,学校团委等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加入瞻瞩高校社团联盟,成为其中团体成员,与瞻瞩世纪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享有瞻瞩高校社团联盟规定的全部服务内容(详细见瞻瞩高校社团联盟中的有关规定),所有合作社团、社团联合会将有一个页面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及校园传媒网站进行宣传对应相应具体合作内容网站中一个图文并茂的页面推广等。

    第五条 学生会、学生:学生会除了瞻瞩高校社团联盟中部分条款不具备以外,其他内容具备,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具体事宜商榷;学生一般是指在学校有一定专长或者影响力的,可以直接成为瞻瞩世纪驻该校校内联络员,联络员是瞻瞩世纪非正式员工中的最高职务性身份。

    第六条 学校团委,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开展跨地区或全国性大型校园活动之前三个月进行洽谈的一种合作对象,也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形成一种长期性的,对双方工作均有一定帮助的长期合作。

     

    第二章 校园传媒

     

    第七条 本章所称校园传媒是指有一定工作经验、社会渠道和(或)校园渠道和(或)自有媒体的校园传媒企业和个人。形成合作方式有战略合作,项目合作,长期合作和短期合作四种。

    第八条 第七条所称校园传媒企业可以与瞻瞩世纪达成上述四种合作关系中的任意一种,所称个人可以形成战略合作伙伴以外的任意一种。

    第九条 战略合作是指与瞻瞩世纪就某些项目或具体 内容,媒体区别,渠道地域等达成长期性的战略性的在同一种媒体,同一地区具有排他性的合作关系。一般分为地区战略合作,媒体战略合作,项目战略合作三类。以上三类统称战略合作,可以只有其中一种合作方式或多种。

    第十条 项目合作是指与瞻瞩世纪就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项目的策划,执行,利润共享的一种合作方式,一般为短期性的,即项目完成之后,该合作就结束了。

    第十一条 长期合作是指瞻瞩世纪与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之企业单位和个人的一种长期的稳定的,互惠互利的一种合作方式,不具有排他性。

    第十二条 短期合作是指除本章以上条款所描述与第七条所称之企业单位和个人合作之外的所有合作方式。

     

    第三章 网络媒体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之网络媒体是指所有在线的网站、论坛、社区等。在瞻瞩世纪中一般将其分为社会网络媒体和校园网络媒体。

    第十四条 社会网络媒体是指以社会能力建设的以社会内容为主的网络媒体,包括企业网站,门户网站等,即其持有人为社会人或企业人等。

    第十五条校园网络媒体是指以校园内容为主的以校园能力建设的网络媒体,包括学校网站,学校独立机构的网站,学生社团网站,学校官方或非官方论坛,社区等。

    第十六条 网络媒体的基本合作为图片、文字性广告合作,对于某活动的网络媒体支持,友情链接等。具体合作办法根据网站合作办法和瞻瞩世纪网络中心的相关规定和最终商定。

     

    第四章 生产制作和销售类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生产制作类公司一般是指制作展览展示用品,旗帜,名片设计制作,印刷,纸品制造,证书,礼品,硬件设备,办公设备和耗材等内容的生产制造商及其销售类的商贸、百货、批发公司。

    第十八条 生产制造和销售类公司战略(长期)合作,瞻瞩世纪采取招募方式,该类公司需要向瞻瞩世纪提供一定的报价,并经过协商,形成更利于合作的协议。

    第十九条 生产制作和销售公司需要向瞻瞩世纪提供最优服务内容的服务体系,同时为了不使在一定情况下出现延误,需要允许瞻瞩世纪与同类公司形成2-3个合作伙伴,并分享其中部分合作。

     

    第五章 礼仪、场馆服务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礼仪、场馆服务,包括礼仪策划和人员服务,现场布置,设备等服务。场馆包括会议、论坛、小型活动场馆,路演、宣讲、校园活动室内外场馆。一般合作对象包括礼仪策划服务企业,宾馆,酒店,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

    第二十一条 本类合作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为深度合作(包括长期的和战略的合作),一是基础合作(包括建立友好关系和临时性或短期合作)。瞻瞩世纪一般选择第一种合作,但为了保证瞻瞩世纪在一定情况下不致延误工作,瞻瞩世纪可以与同类公司形成2-3个长期合作伙伴,并分享其中部分工作,基础合作则不做明确规定。

     

    第六章 文艺团体、艺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为了使瞻瞩世纪举办会议、论坛、活动,路演文艺工作的需要,特与校园内外文艺团体和艺术人员进行全面合作。与瞻瞩世纪达成合作的团体和个人,将接受瞻瞩世纪在这方面的需求服务。具体合作方式、办法、协议根据双方磋商结果,校园文艺和个人可参见本办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关、策划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为了使瞻瞩世纪相关论坛、会议、活动以及自身形象的提升,特与公关、策划机构形成合作,各个相关机构均可与瞻瞩世纪联系合作事宜。公关机构一般为分地区合作,当前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广州、上海、武汉等国内主要城市。策划机构一般形成战略性的全局合作伙伴。

     

    第八章 平面媒体、广播、视频、电视

     

    第二十四条 为了与瞻瞩世纪合作单位能够方便地在各种非瞻瞩世纪持有的媒体上发布信息,本公司特与各相关媒体持有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具体合作事宜根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章 事业单位,公益社会团体,学术团体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益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一般为非盈利机构,与瞻瞩世纪合作主要采取以劳换劳,以利换劳等方式,具体合作方式和内容,根据双方需求协商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为了瞻瞩世纪能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瞻瞩世纪可以提供的服务,同时为其提供相关联的服务,与瞻瞩世纪合作的单位一般都可以享受相应的服务项目的客户推荐或通过瞻瞩世纪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客户资源。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090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一个月,欢迎各个相关公司、团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20080925日至30日为修订时间,本办法将于20081001开始正式施行。施行至下次重大调整、修订并颁布施行时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并非合作双方的完整依据,只为大概方向,不能作为合作协议或其他正式文件中的具 体 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瞻瞩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案已经在瞻瞩世纪内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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